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上下班和请假管理的
为严格执行上下班纪律,规范请假制度,树立我校教职工遵规守纪、敬业爱岗的良好形象,经校长室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职工上下班和请假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上下时间要求
教职工在确保完成本职工作和参加学校正常活动的前提下,实行有限度的上下班弹性。按月度计,教师平均在校时间不得少于7小时/天,职员工人平均在校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天。
二、请假制度
1.请假方式。教职工因故半天及以上不到学校的,须事前以书面方式请假,并有明确的请假事由。特殊情况下电话请假,或未能请假的,须在事后1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2.批准权限。教师1天以内病事假,由年级部主任批准,艺术、体育、技术学科教师由学科主任批准;中层干部、职员工人1天以内病事假,由部门主任批准。教师1天及以上、3天以内病事假,由年级分管副校长批准;中层干部、职员工人1天及以上、3天以内病事假,由部门分管副校长批准。教职工3天及以上病事假,由校长批准。部门主任、副校长病事假,由校长批准。
3.备案要求。所有请假经批准后,均需报学校党政办备案,年级部主任、部门主任每周一将本年级、本部门上周的请假情况报党政办汇总。因公外出的,须凭会议或活动通知,提前到学校党政办备案。
三、照顾情形
经党政办、纪检室认定,有以下情形者给予上下班时间的特殊照顾:
1.身体患有重大疾病或家有病人需要照顾的;
2.子女在哺乳期内的;
3.两年内退休的;
4.其它需要照顾的特殊情况。
四、考核办法
1.党政办、纪检室会同工会、年级部不定期抽查教职工出勤情况。
2.校长室每周通报全校教职工在校时间统计情况,公布平均在校时间达到10小时/天以上的人员名单。对平均在校时间不足7小时/天的教师、不足8小时/天的职员工人,对其本人及所在年级主任、部门主任予以提醒。教职工认为本人在校时间统计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可以在接到提醒2天内向纪检室提出异议申诉,说明有关情况。经复核属实的,视为符合上下班时间要求。
3.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无故旷工的或按月度计平均在校时间不足7小时/天的教师、不足8小时/天的职员工人,扣发当月满勤奖。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长室
2021年5月10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