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校 章 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改革,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行政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南通大学附属中学;简称通大附中;英文译名为High School Affiliated to Nantong University;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星城路300号;邮政编码为226019;学校网站网址为 www.www.caecollmar.com ,中文域名为南通大学附属中学。
第三条 学校由南通市人民政府举办,是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经南通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教育局。
本校为实施三年制普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最大为48个班级,学生不超过2000人。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300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主要为市财政拨款。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行科学、人文和艺术的和合教育”为办学理念,提升学生的核心素养,将学校建成布局协调的美丽花园、师生融洽的精神家园、特色鲜明的优质学园。
第六条 学校的发展愿景是努力把学校办成具有实验品格、示范意义的智慧校园、师生素养的发展平台、高校生源的优质基地、国际交流的文化中心;将学校建成南通一流的特色高中、对外展示的教育名片、省内教育改革的样板。
第七条 学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高中教育培养目标的具体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努力培养具有学识渊博、举止优雅、勇于担当、果敢坚毅等特征的合格高中毕业生,注重培养学生支撑终身发展、适应时代要求的关键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第八条 学校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内涵发展的核心竞争力。全面推进教师发展专业化,建设一支道德 高尚,学术纯粹 、结构合理、教艺精湛、科研领先的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建立于2013年,每年5月25日为校庆日。
学校坚持“学院制”办学特色,以“日进日新,成人成己”为学校精神,以“博雅、勇毅”为校训,以“和融、诚朴、勤敏、卓创”为校风,以“笃敬、善导”为教风,以“敏学、精思”为学风。
学校校徽主题为“潜龙跃渊”造型。它以江海之波涛圆形图案为设计元素,内寓上善若水、兼收并蓄、润物无声之意,外蕴灵动宽容、圆融和谐、和衷共济之义。内环为“华夏第一龙”的腾飞形象,也表现为“南通”之“通”的声母“T”之变形。它由三朵浪花汇聚而成,象征通大附中育人寓“科学”、“人文”、“艺术”于一体的办学理念,突出其立足国内、放眼世界、力争一流的宏伟愿景,三位一体,交相辉映,如百川归海,彰显了“日进日新,成人成己”的学校精神,也体现了学校为国家源源不断地培育合格人才的宏图伟愿。校徽以蓝、黄、红三色为基础色,蓝色象征科技尖端与领先水平,黄色象征艺术创造之灵光,红色为中间色,象征人文中的包容与收获。
学校校旗为三色旗。三色与校徽中的主色调蓝、黄、红一致,体现学校科学、艺术、人文三位一体的办学理念。校旗的右上方为“通大附中”四个字的篆体字。
学校校歌为《我们一起成长》。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履行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党的基层组织。 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具体任务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和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校的贯彻执行。建立党委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二)加强对学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考察和干部管理工作。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支持和协助校长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做好教工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落实德育工作。
(四)参与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管理和学期、学年工作计划以及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和帮助校长开展工作,保证和监督学校行政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任务。
(五)按照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离退休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
学校建立工会组织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政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等会议制度。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校党、政领导组成,是学校最高议事决策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党政各方意见,讨论、决定学校重大事项,谋划学校未来发展。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校长室成员参加,涉及重大事项时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最高行政决策会议,主要任务是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和行政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行政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校长主持,党委书记、副校长参加,工会主席视情可以列席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列入校长工作日程表。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
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党政负责人、各职能部门成员,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列席会议。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讨论、布置阶段性、日常性和突发性的工作任务,明确任务要求,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检查、总结完成的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既定目标推进。学校行政办公会议一般为每月一次例会,排入学校日程表,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或变动日程。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重大决策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学校重大决策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党政联席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党政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教科处、后勤处和国际部等职能部门。
(一)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党政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综合治理、文明创建和人事管理等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二)学生处全面负责及指导学校德育管理、学籍管理、文体活动等;领导学生会和学生发展指导中心,下设治保室,具体负责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三)教务处具体负责和指导学校日常课堂教学管理、课程设置与实施、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等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四)教科处具体负责和指导学校教育科研工作、课程编制与开发、教科研队伍建设教师校本培训等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五)后勤处具体负责学校财务管理、收费管理、后勤保障、物品采购和资产管理及公共卫生等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六)国际部具体负责学校的国际教育交流和外籍教师的教学管理等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副主任协助主任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学校网站、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财政、人社、审计、监察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受学校党委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团委要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自身建设,配合学校努力创造“和合”奋进的人文环境。学校鼓励、支持推进自主发展的各种学生活动,培养“博雅、勇毅”的合格人才。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 校务监督委员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对学校事务实施监督,是学校管理中有关事项的审议者和监督者,并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校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 7 人组成,成员由学校 党委纪检委员、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组成。 主任由 党委 纪检 委员 兼任 。 校务监督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 监督重大校务决策 ;监督 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落实情况; 全程监督学校各类基本建设工程 的 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 、 资金预决算及支付 情况 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审议机构,由教科处牵头,由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组成,在教学评估、教育改革、教育科研和教师晋职评优等方面发挥学术指导、学术研究、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作用。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10-12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教育,加强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社会责任教育,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健全 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发挥学校党、团组织的育人功能。推进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全力打造雅正德育品牌,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以校长室为领导,教务处负责指导学科教研室、备课组和教师开展日常教学工作的教学管理体制。教研主任按学校相关要求,负责具体制定并落实本教研组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常规管理、组织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领导本组开展教育教学科研,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率。学科教研室下设备课组,负责组织落实本年级本学科的集体备课、质量评估、课堂改进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以省级课程基地建设为平台,积极推进课程改革,全面落实基础性课程,积极开发拓展性课程和实践性课程,逐步形成具有学院制特色、满足学生多元发展要求的学校课程体系。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按要求开全开足开好各类课程;按国家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考试和考查;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落实教学“六认真”,切实抓好教学质量的常规管理和评估,认真抓好拟订教学计划、备课、上课、辅导、批改作业、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教辅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年级设立年级管理小组,实施扁平化管理。在教务处、学生处领导下负责本年级教育教学日常工作的协调与落实、教育教学质量保障。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依据《南通大学附属中学班主任职责》和《班主任一日常规》等规章负责班级学生的组织、管理和指导,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学工作、学生选科指导工作,并与学生家长做好联系沟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 加强实验室、图书馆、体育馆、艺术馆和信息技术中心等教学场所的建设,满足教育、教学、对外宣传和管理的需要。努力构建数字化校园,满足师生自主发展的要求。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研修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绩效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切实加强教育科研管理,探索智慧课堂建设模式。组织国家、省、市级课题申报及研究,并做好课题成果的转化工作。学校鼓励、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方面的改革和试验,鼓励参加学术交流和专业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年度贡献人物奖,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申诉制度,成立校内教师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具体负责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学生
第四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计划招生,并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依据国家规定的《中学生守则》的要求,自觉遵守学校的《学生一日常规》《学生礼仪规范》《寄宿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或者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对情节严重者依据学校的《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学年。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保证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学校资产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严格执行年度经费预算制。遵守财经纪律,保证财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执行经费使用分管制度。学校财务实行校长负责。执行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制度、项目提前申报制度、重大项目校长办公会通过制度、特别重大项目校教代会通过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校舍、土地资源、 设施设备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制度,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提高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率,建立教职工工作变动资产归还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政府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严禁收取除国家行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的任何收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接受校务监督委员会和社会对受赠财产管理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建立采购制度,加强采购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分级采购管理办法,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合法。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食堂管理制度,接受膳食委员会和校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人员健康管理体系。规范食材采购,坚持公益和非营利性原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五十七条 学校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的,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依法进行善后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手续。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第六十三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四条 充分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积极开展社区服务,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发展的支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对外合作交流
第六十六条 重视与省内外兄弟学校建立多种形式的教育合作关系。结对帮助市内薄弱学校,寻求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开展初高中衔接教育研究。与南通大学开展多方面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计划,引进国际合作项目,拓展国外留学通道,积极探索国际交流的有效途径与方式。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第二届第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报南通市教育局核准后生效。于 年 月 日起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条 学校发生撤并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与管理体制机制及其他重大内容变化时,须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学校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南通市教育局备案。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政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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