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附属中学“教师专业成长奖”考核办法(试行)
为建立较为完善的教师个人自觉与学校支持相结合的教师专业发展长效机制,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师的专业成长,锻造一支素质一流、业务精良的教师团队,特制订我校教师专业成长考核与奖励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57周岁以上(书面承诺55周岁退休的52周岁以上)的教师考核等第可直接定为“合格”。如相关教师在专业发展方面符合优秀条件的,考核等第可定为“优秀”。
(二)当年获得局直骨干教师以上优秀人才称号(如特级教师、省“333”和市“226”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市学科带头人、市骨干教师、市教坛新秀、局直学科带头人、局直骨干教师等)考核等第直接定为“优秀”。特级教师和有效期内的市学科带头人、市骨干教师等不参加本办法考核。
(三)不符合上述第一条或第二条要求的教师,应参与下列八项考核,如有四项及以上达到优秀的,考核等第可定为“优秀”。有六项合格的,考核等第可定为“合格”。
1.学历提升:当年度学历获得提升的教师(如获得教育硕士、博士),考核等第为“优秀”。其余学历达标的教师均为“合格”。
2.教学成绩:能胜任本学科教学工作,所教学科教学成绩在一学年四次考试中的发展性评价至少有两次位列年级前1/3,且教学对象满意度90%以上,或获得局直以上优质课或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以上的教师,考核等第为“优秀”。教学成绩列年级前2/3以上,教学对象满意度80%以上,考核等第为“合格”。
3.教学观摩与讲座:在市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年均至少1次以上并获好评,考核等第为“优秀”;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课或学科讲座年均不少于1次,考核等第为“合格”。
4.选修课或指导社团:一学年中能独立为学生开设一门及以上校本选修课程,学生满意度在85%以上的,或能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指导对象满意度85%以上的,考核等第为“优秀”;一学年中只有一个学期开设选修课,或一学年中与别人共同开设选修课,教学满意度在80%以上的,或独立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指导对象满意度80%以上的,考核等第为“合格”。
5.论文发表或获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发表一篇,或在市级以上刊物独立发表两篇,或参加由学校组织参赛的论文比赛获省二等奖以上,考核等第为“优秀”;在市级或校级刊物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一篇,或参加由学校组织参赛的论文比赛获市二等奖以上论文1篇,考核等第为“合格”。
6.课题研究:主持或作为课题组核心成员参加市级及以上教研科研课题,当年度有与课题相关成果或当年结题的,考核等第为“优秀”;主持或参与的校级课题,且当年度有与课题相关成果的,考核等第为“合格”。
7.专业进修(培训):参加本学科市级以上专业进修(培训)并经考核为合格的,可视为“优秀”;参加学校教师校本研修培训,达到规定课时数的,考核等第为“合格”。
8.指导青年教师情况:指导与自己结对的青年教师,获得局直优课评比一等奖以上,或发表市级以上论文2篇(或省级以上论文1篇)的,或获得局直班主任基本功比赛(含班会课比赛)一等奖以上的,考核等第为“优秀”。 履行青蓝工程合约,完成规定的指导任务的,考核等第为“合格”。
(四)教师专业发展规划考核奖励标准为:优秀1500元/人;合格1000元/人。如果已有局直学科带头人和局直骨干教师(含市教坛新秀)称号,并获得考核优秀的,分别以优秀和合格的奖励标准为基数加倍奖励。
(五)教师专业成长奖,由教师个人申报,学校考核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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